【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並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配合將於二0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的第五/二0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現制定《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對餐飲場所的准照及登記申請、舞廳准照申請、修改經營方案,以及續期的程序及所需的資料作出具體規範。
行政法規草案規定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以及舞廳准照的申請程序、修改經營方案程序均透過統一電子平台進行。就餐飲場所准照申請程序方面,參與實體數目由六個縮減至四個、總檢查時間由原來的二十個工作天減至十五個工作天,並簡化臨時准照制度。就登記申請程序方面,引入「工程預先通知」制度,讓適用登記制度的餐飲場所可以盡快開展簡單及風險可控的工程;此外,發出登記證明先於檢查程序,並精簡參與檢查的實體,一方面提升開業效率,另一方面簡化檢查環節。
對於實用面積在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場所,將適用登記程序,其文件審批時間以十個工作天為限。申請人經統一電子平台完成竣工通知程序後,市政署會於兩個工作日內發出登記證明以便餐飲場所隨即開業經營,此舉將大幅縮短開業準備時間及降低營運前期的成本。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稱,餐飲場所准照申請由市政署主責,舞廳准照申請主責則為旅遊局,工務局、公建局和消防局是參與實體,文化局亦會視情況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