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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責任之「棟篤逃」  法碼

 澳門街巷窄小,貨車泊進上落客貨區域,身旁緊挨著一排電單車,是尋常光景。車身輕輕一擦,司機下車看一眼,見無大礙,便各自離開,多數人也只當是小事一樁。然而筆者近日讀到一宗案例,才知道法律對「沒事」二字另有看法:人站在原地,一步未走,也可以被認定為逃。

 話說年前某日下午,張先生駕駛貨車駛至市區某處上落客貨區域,左轉泊車時,貨車左邊車身撞及陳先生早前停泊在該處的電單車。電單車向左傾倒在地,座位上的頭盔也跌落地上。張先生隨即停車,下車將電單車扶起,又把頭盔放回原位。換作旁人經過,只會見到一名處理妥當的司機。

 約八分鐘後,陳先生回來取車。此時張先生正在貨車右側落貨,看見車主返回,卻沒有向車主提起這件事,繼續落貨、送貨。陳先生取車時沒有發現異樣,駕車離開,張先生其後也駕貨車離開現場。陳先生泊回公司舖內,抹車時才見到新增花損,因事務繁忙,兩日後才報警。張先生直至獲警方通知,方向對方作出賠償。事後他被控告,辯稱自己全程留在現場,並無逃避之意;況且事隔兩日,花損未必出自這次碰撞。

 筆者起初也愕然:人既然沒有離開,何來逃避?法庭的看法卻很直接。所謂逃避責任,是指牽涉交通事故的人,意圖以法定方法以外的辦法,使自己免於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法定方法」,就是留在現場即場處理,或配合警方調查;「牽涉」,是事故中的任何一方,不必等到分清誰對誰錯。皆因責任誰屬,往往事後才能判斷,故此法律所問,不是最終賠不賠,而是當下用的是不是法定方法。

 回到張先生的辯解。法庭並不因「人在現場」四字便接納:他明知電單車有一定重量,倒地必然造成花損,扶起電單車、放回頭盔的那一刻,心裡可謂「雞食放光蟲」。然而車主到場,他看見了,卻一字不提,待車主離去才走,等同隱瞞碰撞,令對方當場無從發現。至於花損是否出自這次碰撞、事隔兩日有沒有別的可能,法庭認為對罪名並不重要:本罪問的是倘有的責任,即使日後查明責任不在自己,罪名依然成立。

 法庭其後判處徒刑,緩刑執行,並中止其駕駛執照效力。張先生上訴,法官審視後,認為先前對證據的判斷並無明顯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之處,所爭者實為對該判斷的不滿,遂維持原判。筆者想起《論語》所言:「過而不改,是謂過矣。」碰撞或屬無心,開口說明一句,本是可以了結的事;不開口,才把過失變成了罪。

 回頭想起開篇那排電單車。街巷依舊窄小,貨車依舊要泊,碰上一下,本不稀奇。那天陳先生與張先生同在一處,一個不知,一個不說。被追究的,不是那一下碰撞,而是其後那一段沉默;站在貨車旁的人,自始至終都在原地,卻已走遠了。◇(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