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法迎來首次修訂 明確建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七日電】(記者黃鈺欽 李京澤)企業國有資產法修訂草案二十七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明確建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保障國有股權董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規定國有股權董事應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或者提名機構。

 現行企業國有資產法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施行,規定了中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基礎制度。草案修改七十一條、新增三十二條,共九章一百零九條,對現行法作了全面修改。

 草案以專節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公司治理,在銜接公司法共性規定的基礎上,明確鼓勵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調整優化股權結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對股東會、董事會履職作出專門規定。

 針對國有企業採購領域腐敗多發問題,草案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應當堅持公平競爭、合規透明、降本增效、綠色發展原則,建立健全採購和供應鏈管理制度,加強對採購活動的全流程管理,保障採購活動規範有序,提升採購質量和效益。

 針對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形成的增量國有資本不及時劃轉登記、缺乏有效跟蹤監督等問題,草案明確,國家出資企業承接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加強經營風險防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確認增加的權益,進行產權變動登記。

 為加強對違規經營投資的管理,草案賦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權利,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核查違規經營投資有關線索、事實、損失情況時,可以商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