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政協原副主席受賄 王中和一審獲刑17年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七日電】(記者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四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中和受賄、行賄一案。

 法院對被告人王中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一十萬元;對王中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王中和生於一九五七年九月,內蒙古林西人。二0二五年二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七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違規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等。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上半年至二0二五年春節前,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委員、組織部長、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赤峰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六千六百七十四萬餘元。二0一二年下半年、二0一三年下半年,王中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二百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中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份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所犯受賄罪、行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王中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