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六月十一日電】香港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十一日完成對國安條例附屬法例的逐條審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根據《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即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信只是極少數的情況。
當天,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後見記者。林定國表示,今次修訂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附屬法例並未對此作出任何改動,目的只是清晰行政長官在此規定下的權力,增加法律的確定性,以排除任何可能出現的爭議,並無擴大特首權力。被告人最終是否定罪,則交給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審判程序。
林定國重申,附屬法例不涉及增加刑事罪行,同時交替控罪並不會改變原有罪行的性質,更不會將非國安罪行變成國安罪行。一個罪行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取決於該行為本身的客觀事實,若原控罪基於的行為事實本身就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那麼基於同一事實提出的交替控罪,自然也會具有相同的性質。
鄧炳強表示,危害國家安全風險一直都存在,要不停檢視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發現有空間去改善的話,政府便會完善這些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人企圖恫嚇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是誤導的,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已涵蓋絕大部份行為和活動,根據《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即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信只是極少數的情況。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早前通過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七(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程序事宜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