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申請後,程序如何進行?
上周提到,甲已向社會工作局提交了家事調解申請,今日將為大家介紹後續的調解程序。
一、甲提交家事調解申請後,社會工作局何時開展調解程序?
根據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六條的規定,首先,社會工作局局長在接納申請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會為申請人指定一名家事調解員,然後,會由該名調解員通知雙方當事人舉行調解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家事調解員一般會以何種方式作出通知?
家事調解員會採取其認為合適的方法,例如以電話、短訊、社交通訊軟件等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舉行調解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如調解員無法向當事人作出有關通知,那麼,社會工作局會以雙掛號信進行通知。假如無法採用雙掛號信的方式通知申請人,就會視申請人放棄申請,卷宗即歸檔,但不影響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
三、如果無法通知被申請人,怎麼辦?
如果社會工作局無法通知被申請人(例如因離婚而須家事調解,夫妻其中一方為申請人,另一方即為被申請人),尤其是因為被申請人的身份或下落不明、被申請人拒絕在收件回執上簽名或拒絕接收信件,那麼,社會工作局應通知家事調解員結束家事調解程序,並由該局向申請人發出調解證明書。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