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案例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新社北京一月九日電】(記者 張素)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三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後結婚十餘天就藉故離開並稱要離婚。最終,法院支持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九日發佈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該案表明,辦理結婚登記雖使當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關係,但這並不足以認定一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法院還應結合雙方對婚姻的態度、是否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實予以認定。
為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最高法先後於二0二三年、二0二五年兩次發佈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
「盧某等詐騙案」案情顯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盧某身涉多起彩禮糾紛,且受案時間集中、部份交往時間存在重合。經向警方移送線索,查實盧某存在以相親、訂婚為名騙取財物行為。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並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此次發佈的「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明確,一方請求返還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車款,法院可按照彩禮返還規則予以處理。
本批案例還注重區分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行為。例如,一方請求返還婚前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法院作出不予返還彩禮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