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雖已成為青少年日常生活學習的一部分,帶來學習方便。由於互聯網具有匿名性和隱蔽性等特點,青少年誤以為在網絡上作出的行為或發表的言論不會輕易被查到,且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因此在網絡上發表非理性的言論,甚至散播謠言、進行人身攻擊或誹謗他人,往往容易演變成網絡欺凌。如果因為逞⼀時之快或意氣用事,發表不真不實、侵害他人的聲譽或私隱的言論,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誹謗」最高可判監六個月(例如:發布不實的消息,從而損害他人名譽;或散播關於別人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即使該隱私為真實。)
「侮辱」最高可判監三個月(例如: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人;或以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的負面形容詞或負面舉動來攻擊或嘲笑別人等。)註:無論有關行為的表達方式是透過口頭、書面、圖像、錄製品、或動作等,皆可能構成犯罪。
「公開及詆毀」最高可判監兩年(例如:透過互聯網誹謗或侮辱他人。)
《刑法典》還規定,對於未滿十二歲的涉案未成年人,則適用第65/99/M號法令規定的一般社會保護制度予以跟進,跟進期可至未成年人年滿十八歲。倘遇家庭功能及支援不足的情況,相關措施可包括將未成年人直接交託予另一家庭或第三人進行教養,甚或交託予公共或私人社福機構進行照顧教育;在此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亦需接受社會工作局安排的輔導計劃,以讓他們能正確行使親職。
家長除了要加強對子女的關懷之外,在平常的交流和溝通中,要關注孩子的社交和情緒變化;其次,要對子女進行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動態、時長、交流對象等保持適當的關注與監督,及時覺察和幫助解決孩子被網絡欺凌或在網絡欺凌同學的負面事件的發生。
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辨別是非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網絡資訊的影響而模仿作出犯罪行為,在互聯網上惡意和持續地上載具侮辱性的文字、圖片、聲音和視頻等,以侵害他人的聲譽、私隱為目的行為日漸普遍。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呼籲家庭和社會關懷未成年人,學校教育未成年人的同學要有校規跟進,讓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同時,青少年的監護人家長們也應適時教導家中青少年遵守法紀,避免觸犯法律影響自身發展前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