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責任人須留意有關證明書屆滿期限 宜及早聘請檢驗實體安排檢驗

 【特訊】土地工務局表示,《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今年四月一日全面實施以來,升降設備的登記、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及技術員的註冊,以及升降設備的安全監管等工作正順利有序展開。現仍在有效期內的「安全運行證明書」可過渡至有效期屆滿,土地工務局提醒,升降設備責任人須留意有關證明書的屆滿期限,及早聘請檢驗實體安排檢驗,以便及時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以確保設備正常運行。隨着更多新的檢驗實體加入市場,消費者將有更多選擇。

 錯開證明書屆滿高峰及早安排設備檢驗

 截至本月中,在土地工務局完成登記的升降設備有一萬零五百台,已註冊保養實體三十九家,已註冊檢驗實體七家,另有六家檢驗實體註冊申請正在審理中。此外,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合共一百三十五名,當中,正提供升降設備檢驗服務的檢驗技術員二十四名。

 雖然已註冊設備檢驗人力資源可以回應市場服務需求,但為免遇上今年底至明年初「安全運行證明書」有效期屆滿高峰,並預留足夠時間跟進檢驗實體提出之倘有的整改要求,工務局提醒責任人,須儘早聘請檢驗實體安排進行檢驗,業界人資、時間等調配將更充裕。

 業界從業資質及保檢技術標準有規範

 對比過往升降設備運作採取「自保自檢」的保養和檢驗形式,上述法律制度生效後,升降設備實行「保檢分家」,由保養實體負責設備的日常保養和必要的維修,由檢驗實體負責設備每年一次檢驗。檢驗實體與保養實體互相獨立,且兩實體技術人員不可兼任,檢驗實體屬獨立第三方角色,檢驗結果較為公正及客觀。

 而且為加強對升降設備的監管和規範,法律明確規範了升降設備從業各方的資格和資質要求,《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也訂定了升降設備的安裝、保養、檢驗及型式試驗須遵守的技術規範及標準,供業界遵從。土地工務局則行使監察職權,透過抽檢機制對升降設備進行抽檢,監管業界對法律制度的遵守情況,以保障設備的使用安全。

 現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的必要改善

 倘欠缺第十一/二零二三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的裝置,法律予以三年作「必要改善」的過渡期,在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完成「必要改善」,有關設備的檢驗期將由每年一檢縮短至八個月一檢,直至完成改善後才可每年一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