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上周為大家介紹了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組成,今天將為大家介紹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根據第一四/二0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管理機關成員應謹慎及善意地執行職務,且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行為,例如:編製及提交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預算;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等,應以符合「小業主」的利益為原則。

 管理機關成員除須遵守法律或分層建築物的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必須遵守下列兩項義務:

 (一)創設條件使「小業主」在有需要時能與其聯絡;

 (二)平等及公平對待「小業主」。

 終止職務時應履行的義務

 當管理機關成員終止職務(例如因任期屆滿而終止職務)時,有關成員應將下列文件交予在任或接替其職務的成員:

 (一)其所管領的所有文件、設備及其他屬樓宇的財產;

 (二)「小業主」或第三人對樓宇的債務清單;

 (三)服務提供者(例如管理公司)的資料及該服務提供者所持有的相關文件清單;

 (四)涉及共同部份的保險合同的相關資料;

 (五)截至職務終止日的帳目報告。

 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與管理機關會議相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二0一七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