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嚴懲生產安全事故首要責任人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電】(記者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二日對外發佈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近年來發生的一起重大建築物坍塌事故,該案明確對於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起最關鍵作用的首要責任人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九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聚仙飯店發生坍塌事故,造成二十九人死亡、二十八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一千一百六十四點三五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華作為聚仙飯店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者,長期違規佔地,多次違章擴建,且拒不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在飯店建築存在事故隱患的狀態下,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經營使用,導致飯店建築坍塌並造成重大事故後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和首要責任,屬於情節特別惡劣。

 法院審理認為,祁某華多次違規建設且拒不執行有關部門處罰決定,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據此,於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祁某華有期徒刑七年。一審宣判後無抗訴、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發佈該案時指出,對於事故首要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關鍵崗位瀆職責任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關鍵責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發生後授意、決定和積極實施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行為等人員,要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從嚴懲處,從嚴掌握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

 此外,在「李某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最高法明確高空拋物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