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衡工量值報告指機場專營公司耗資二點四億元建公務機庫 實際營運期八年半料須虧損八千萬至逾億元

 【專訪】審計署《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揭示,機場專營公司管理層在欠缺充份研究及探討投資回報的情況下,卻堅持投資二點四億元,只為提早三年五個月,建成一個預期只能使用九年、且實際營運期八年半,隨後就需要拆卸的臨時公務機庫。審計署並指出,在實際營運上,按目前定價由營運至拆卸,臨時公務機庫面臨的虧損可達八千多萬至一點六六億澳門元。

 另方面,二0一二年七月臨時公務機庫立項後,當時預計工程費用約二點四億元,預計十四個月後落成。但工程於二0一八年五月才完成臨時驗收,於二0一八;年十二月才正式營運,興建涉及的總資金投入約為二點九一億元。

 審計署的衡工量值式報告,其中,探討了機場臨時公務機庫的籌建工作。報告指出,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機場發展參考手冊,機庫普遍用作維修活動,故一般城市機場通常不會興建機庫只作泊機。而按特區政府二0一一年的《澳門國際機場整體發展規劃》,在完成第一階段擴建後便可提供一個用作維修服務的永久公務機庫。然而,機場專營公司管理層以構建澳門機場成為公務機維修中心為由,認為需及早興建機庫,在欠缺充份研究及探討投資回報的情況下,興建臨時公務機庫。

 可是,實際上管理層並無在執委會會議上正式商討相關事項,亦都無向執委會或董事會就投資回報分析作報告。當中,臨時機庫在二0一八年十二月開始正式營運,但現時項目的投資回報如何、營運模式是否可行、實際盈虧等問責標準,截至二0一九年四月都未向執委會及董事會進行匯報。

 審計報告指出,縱觀問題成因,首先是投資回報分析不被重視,在沒有於執委會及董事會會議上正式匯報及商討投資回報分析及營運模式的情況下,便通過立項。同時,雖然機場專營公司管理層在立項過程中曾在內部會議進行過簡單的內部投資回報分析,但有關分析卻存在重要缺陷,包括:未有按機庫功能定位及未來營運模式進行估算;高估收入及低估開支,並高估剩餘價值約六點八千萬澳門元;此外,亦未分析室外停機位租客轉為停泊於機庫內,導致出現此消彼長的自我競爭對收入的影響;分析中亦未有考慮將機庫土地用作其他用途的選項,例如改建為室外停機位等。再者,撇開估算的種種缺陷以至嚴重高估回報率的情況,即使假設估算真確,以內部回報率(Internalrateofreturn)計算的項目實際回報也僅得百分之二點零一,對於興建及營運機庫需面對偌大的不確定性及風險,除非項目具備合比例的可觀回報,否則不應該建議作為理想投資。

 另一方面,臨時公務機庫計劃提供維護、維修及大修服務(Maintenance,RepairandOverhaul,下稱「MRO」),以構建澳門機場成為公務機維修中心的定位,是經過執委會、董事會及特區政府透過不同場合及方式獲得認同而確立的。然而,在機庫因內在及外在因素無法交付而與已判給的MRO營運商解約後,機場專營公司管理層的做法不是積極尋找另外的MRO供應商,反而以停泊資源需求殷切及原方案難以管理等為由,將機庫改作純泊機之用。事實上,MRO服務定位較具合理性及更大經濟效益,且目前澳門機場於二0一六年改建的十五個室外公務機停機位,以較機庫更為低廉的租金提供了充足的停機位予長期停泊者,但至二0一八年使用率仍不足七成五,看不到任何欠缺公務機停機位的逼切性與供求缺口。而在欠缺維修服務的情況下,臨時公務機庫已無法發揮應有的效益。

 審計署指出,强推的臨時公務機庫投資除很大機會虧本,將其改為純泊機的決定,亦導致失去較高的潛在收入,兩者均損害了股東(包括以公帑入股公司的政府)利益。

 同時,機場專營公司已就MRO服務進行國際招標及判給,但尚未營運便已解約,解約後又突然不提供MRO服務。這對澳門機場於國際間的信譽,尤其在其一致性、可靠性、專業性等方面,有著長遠的負面影響。

 另方面,臨時公務機庫的事件尚未完結,在二0一七年公司執委會會議中,再次在沒有充份研究、論證、討論下,提出未來需要再次投入巨資,在機場的新填海土地再次興建用作提供MRO服務的公務機庫,有關提議已得到執委會的確認。

 報告的審計建議中指出,機場專營公司在提出投資立項前,必須就項目的技術可行性與商業可行性,作充份而切乎實際的研究,以確保至少能產生與風險匹配的投資回報。在決議立項前,須得到充份介紹及討論。公司應貫徹認真執行權力機關所制定的決策及方針,不能隨意更改或擱置。若發現有關決策及方針存在缺陷而需要修改甚或取銷,則必須向權力機關提出及經充份討論後正式作出修訂或取銷。

 審計署在綜合評論部份指,《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中提出在大灣區建設發展世界級機場群,且支持澳門機場改擴建及發展區域公務機業務。但綜合是次審計所反映的情況,機場專營公司的管理工作明顯存在不足,決策過程亦隨意粗疏。作為負責機場日常管理機關的執委會,當中具備豐富機場營運管理經驗,而且屬全職工作的人士不足,將對公司的管理及發展構成負面影響。

 此外,審計署還提出了對涉及對公共資本企業監管的意見,當中表示,基於公共資本企業的重要性,且涉及大量公共資源的投放,政府應優化及完善對有關企業的監管,強化問責機制,並增加公司運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