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扶養費 畢業後卻不工作 子告父遭裁定上訴敗訴

 【特訊】甲乙二人於一九八九年一月在澳門註冊結婚。婚後二人育有兩子丙和丁,分別出生於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二00八年,丁前往加拿大讀書。二0一0年,甲乙二人離婚。二0一六年五月,丁取得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科學(化學專業)學士學位。畢業後,丁一直沒有工作,而是選擇繼續修讀碩士課程。二0一六年九月,丁針對其父親甲向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提供扶養之訴,要求後者按月向其支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直至其完成碩士課程為止。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法庭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七三五條的規定,如子女在達至成年或親權解除時仍未完成學業或其他專業培訓,則父母仍須在合理限度內承擔供給子女生活所需及承擔子女在安全、健康及教育上開支之義務,而義務之存續期以正常完成有關學業或專業培訓所需之時間為限。本案的關鍵在於弄清楚如何理解法條中所指的「學業或其他專業培訓」。

 法庭認為,「學業或其他專業培訓」指的是人獲取知識,從而使其能夠從事某項職業,以便最終成為一個獨立主體的過程。一般而言,不論採用何種教育制度,學士學位或本碩連讀學位都已經足以令人進入勞動市場,因此只要取得了學士學位或本碩連讀學位,就算是完成了學業或專業培訓。高於這個學位的碩士和博士課程,已經屬於在大學教育的基礎上更為深入地學習和研究,以便獲取特定領域更為專業的知識的層次,不在上述法條所指的「學業或其他專業培訓」的範圍之內。

 本案的原告出生於一九九二年,在其於二0一六年完成大學本科課程時已經年滿二十四歲。原告取得了學士學位,已經可以從事某項職業。如果此時再要求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繼續承擔他取得更高學歷的開支,那將是違背《民法典》第一七三五條的立法精神的。基於此,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駁回了原告丁的訴訟請求。

 丁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正確的,並補充強調,在本案中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工作而是選擇繼續修讀碩士課程,並不是因為他學歷不夠,而是因為他不想從低做起。但此時其父親已經沒有繼續承擔其開支的義務。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初級法院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二八二/二0一九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