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一般性通過 建議將「偽基站」獨立成罪

 【專訪】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十一/二00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立法會引介法案時表示,《打擊電腦犯罪法》自二00九年生效至今,未經修改,但是,眾所周知,在最近十年來,各種電腦犯罪迅速湧現,且手法層出不窮,致使執法和司法部門在偵查和審理電腦犯罪方面存在諸多限制,並使預防和懲治相關犯罪的效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為此,保安司及司法警察局總結了過去十年涉及電腦犯罪的執法司法實務經驗和工作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近年來電腦和網絡犯罪發展的新形勢,經過充份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修法:

 第一方面,將「偽基站」獨立成罪。一直以來,司警局非常重視打擊偽基站,通過持續增強偵測技術和跨境警務合作,偵查偽基站的能力已經大幅提高,成功偵破了大量偽基站案件,但是,多年來,偽基站犯罪卻遏而不止,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因素,具體包括刑罰幅度太低、法律認定上存在分歧等,必須透過完善現行法律才能解決問題。另外,偽基站已廣為詐騙、賣淫、高利貸等犯罪集團用以宣傳不法活動,加上採用新技術令犯罪更加防不勝防,有必要將偽基站獨立成罪,明確規定其犯罪構成,最大程度減少法律認定的分歧,並適當提高刑罰幅度,增加相關犯罪成本,加強阻嚇力,令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工作取得更佳成效,回應社會大眾的期望和訴求。因此,是次修法,建議將偽基站獨立成罪,實施相關犯罪的行為人可處以最高三年徒刑,加重情況則處最高五年徒刑。

 第二方面,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二條規定,針對澳門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或其他公共實體的電腦犯罪屬於加重情節,鑑於近年國際上針對關鍵基礎設施資訊系統的惡意網絡攻擊加劇,而相關設施與社會運作息息相關,另外,最近立法會通過的《網絡安全法》也明確規定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的重要性,相關設施的營運者應依法維護網絡安全,因此,為與上述規定相適應,法案建議的第二個修法方向是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以及中央駐澳機構的電腦系統的刑法保障,將針對關鍵基礎設施以及中央駐澳機構的電腦系統的電腦犯罪行為也列入加重處罰的範圍。

 第三方面,本法案建議增加一刑法規定,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不正當洩露安全關鍵漏洞的行為獨立成罪。

 第四方面,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的伺服器,參考國際上對同類問題的普遍執法經驗和立法模式,建議藉着是次修法,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澳門以外的電子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

 他認為,隨着電腦犯罪不斷改變形式和提升技術,相關的刑事法律制度有需要隨之不斷完善,是次修法,能令刑事警察和司法機關擁有更完善及更具針對性的法律工具,滿足執法取證和司法認定的需要,大大促進預防和打擊電腦犯罪的成效,維護網絡安全,保障廣大市民的合法權益和整個社會的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