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規定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日電】(梁曉輝黃鈺欽)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十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內容,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當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行二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就近些年社會普遍反映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熱點問題,作出多項針對性修改。

 一是針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問題,二審稿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二是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此前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份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三是根據一些地方的實踐,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四是與合同編草案中「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相呼應,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五是加強了對業主維權的保障。二審稿增加規定:在建築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除涉及「業主」「物業」相關內容的修改外,草案二審稿還做出五方面修改。

 一是設立分編。有意見提出,草案條文較多,建議設置分編,以使條理更加清楚。草案二審稿採納這一意見,將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分為五個分編,即: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

 二是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包括完善徵地補償制度,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與正在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銜接。在此部份,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三是增加「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的內容,以與海島保護法相一致。

 四是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並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範。二審稿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五是賦予當事人更大的自主權。允許擔保合同對擔保財產只作概括性的描述,同時對擔保物權規定統一的優先受償規則。◇